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相关资料图)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 | 参保贫困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金全额支付。 |
居民个人支付比例 | 30% | 40% |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70% | 60% |
2.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 | 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特等 |
起付 标准 | 150元 | 400元 | 1200元 | 2000元 |
支付 比例 | 80% | 70% | 60% | 50% |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的,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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