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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中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需求,严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呈现出诸多值得赞赏的亮点。
一是进一步加大了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意见》在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均进一步体现了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在立案阶段,《意见》明确了四种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直接立案侦查的情形。审查起诉阶段明确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刑罚执行阶段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做到了案前、案中与案后全方位从严惩治,强化了法律的红线。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案件办理的目的除了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外,更重要的是要帮助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修复身心创伤,回归正常生活。《意见》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单列成章,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督促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供经济帮扶等措施,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救助,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彰显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让司法更有温度。
三是较为系统地梳理和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在预防、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方面的制度创新与经验做法。近十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机构设置以来,我国在预防、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强制报告制度照亮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通过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将有性侵前科的人员提前筛查出来,从源头避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而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通过设立专门场所、配置专用设备、完善工作流程和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等方式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反复回忆性侵过程,最大程度减少二次伤害,等等。《意见》对这些制度创新和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吸收、固定,进一步严密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
四是对实践中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常见疑难争议问题做出了积极的回应。例如,对困扰司法实践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具体而言,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与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综观《意见》,一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了法律的红线;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机制,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可以预见,《意见》将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的指引作用,也将有力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防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氛围。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姚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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